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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10 08:44:04   来源:教育督导




 

上海市教育委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沪教委督〔2017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

开展2017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维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良好的招生秩序,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的通知》(沪教委基〔201714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20173月至5月期间,组织开展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督导原则

1.坚持依法督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开展专项督导。

2.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教育督导规定和程序,确保督导过程客观公正,督导内容真实有效,督导结果公开透明。

3.坚持监督指导。力求监督和指导并重,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二、督导范围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三、督导内容

1.公开招生信息(包括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在规定时间内举行“校园开放日”活动,向学生及家长、社区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

3.严禁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4.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学校校长、教师不得提前到幼儿园、小学开展招生宣讲和遴选学生;不得在“校园开放日”活动中组织学生入学报名、面谈等。

5.不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

6.招生录取不与“小五班”或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

7.面谈程序和方法规范,面谈方案须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谈全程录音录像;面谈仅限一轮;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严禁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等。

四、督导方式

本次督导分四个部分:一是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排查和民办学校全面自查;二是责任督学全覆盖督导,各区责任督学对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覆盖督导;三是区交叉督导,各区交叉开展对民办学校招生面谈工作的全程督导;四是市级飞行检查,在民办学校整个招生阶段,抽取部分学校开展飞行检查。

五、督导安排

1.全面自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简章备案、“校园开放日”活动、面谈方案备案等工作环节,对学校开展过程性指导和检查。各民办学校在招生工作的各个阶段,要严格按照本市招生政策规定,开展全面排查,做到自查自纠。

2.责任督学全覆盖督导。3月至5月,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协调、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落实,组织责任督学对全区所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督导。责任督学要在学校招生方案制订、招生信息公开、“校园开放日”活动、招生面谈、招生录取等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实地走访学校,监督、指导学校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3.区交叉督导。5月6日至7日,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统筹,采取各区交叉督导的方式,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建督导组,对相应区的民办学校招生面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其中对于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民办学校,市教育督导部门将组建督导组,开展重点督导。

4.市级飞行检查。3月至5月,市教育督导部门组成督导组,对部分民办学校进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学校是否存在提前招生、直接或变相收取学生个人简历及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与“小五班”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进行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等。

六、督导要求

1.责任落实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管理。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全市统一工作要求,统整区内督导人员,制订实施方案,组织专题培训,落实好责任督学全覆盖督导和区交叉督导工作。各区教育督导人员,特别是责任督学,应深入学校,多途径、多形式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周边社区居民的意见,摸实情、讲真话,既要帮助学校总结经验,又要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

2.建立快报制度。责任督学在过程性督导中一旦发现学校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应及时下达督导整改意见书,责令学校即时整改,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及时汇总责任督学全覆盖督导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通报督导情况。

3.严格查处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民办学校招生规定并拒不整改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双减”措施(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4.督导追责制度。若学校因违反招生规定遭举报或被媒体曝光,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跟踪督查,一经核实将对所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挂牌责任督学进行责任追究。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201732

 

 

 


 

 

 

 

 

 

 

 

 

 

 

 

 

 

 

 

 

 

 

抄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3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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