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贯彻《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进一步加强本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教育督导地位、督导实施保障、督导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9月,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出台1号文件《上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的意义和目标任务。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和《意见》,健全“督政”、“督学”及“评估监测”体系,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落实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制度和问责机制,结合市和区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中有关督导方面的内容,制订本区贯彻《条例》和《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加强教育督导,是推进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指导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青浦区人民政府将从保障本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加强教育督导,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历史责任。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深入贯彻《条例》和《意见》要求,着力构建督促政府依法履职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本区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
1.依法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按照《条例》规定和《意见》要求,规范设置本区教育督导机构,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青浦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权威性和全面性。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法定职责。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的要求出发,依法定责,依法督导,健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职责,为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3.切实提高教育督导实效。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的总体设计,依据统筹、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教育督导项目,切实减轻被督导单位的负担;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导方式、方法;建立与完善专业组织、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参与教育督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作用,提高督导效能。
三、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青浦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结合区域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规范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为规范我区教育督导机构设置,2018年1月成立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切实担负起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强化教育督导职能,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职责。同时,建立健全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年度会议制度,确保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重大事项等职责。
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下设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由教育局局长兼任主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督学。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教育局。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称为区教育督导机构,在青浦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业务指导。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规范办学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对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3.提供条件保障。区政府继续把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和落实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能。建立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的制度,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受文单位,保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打通事业身份专职督学专业职务晋升通道,建立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背景的督学正常晋升职级和职称机制,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的地位与权威,推动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举措
1. 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教育督导的机制
(1)完善督政、督学机制。依据《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良性互动,区教育督导部门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提供多元主体参与督政、督学的条件。
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5年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综合或专项督导。在督政中坚持发挥区人大、区政协对政府的监督作用,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并听取有关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积极推进辖区内相关委办局等同级政府机构依法贯彻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进一步完善督政机制。
根据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相关分类实施要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结合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特点,每5年一轮,对辖区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要尊重学校发展的差异性,深化和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努力构建以学校发展规划为基础、学校自评和外部督导评价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监督指导相统一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模式,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定位、实现教育的“增值”。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常性督导、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和办学水平综合督导机制。
(2)建立健全科学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的委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落实社会公众参与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法定要求,研究制定本区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与监测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库,提高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整合区教育学会、区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探索形成在区人民政府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下,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教育评估与监测的工作机制。
2.建立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告的制度
依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等规定,通过青浦教育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教育督导结果、教育质量评估报告和监测结果。建立向社会公示、公告、奖惩、限期整改(一个月内)和复查制度,以及学校督导情况的校长问责制。
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结束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通过青浦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每年度末,区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教育督导报告。
3.进一步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1)健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
根据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聘任退休校长(园长)和书记、退岗校长和书记、在职校长和书记、学科教研员、行政部门人员等担任责任督学。每个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两名,责任督学需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沪教委督【2015】13号)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青浦区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开展经常性督导,完成市、区督导机构布置的相关督导工作。
(2)建立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应用机制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教育行政部门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并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等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实效性。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责任督学对学校的问责处理、评优评先等具有监督权。
(3)建立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问责机制
责任督学对被督导学校提供意见反馈、约谈整改有公开公示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以及完整的相关工作记录。并在《整改通知书》中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被督导学校应积极配合责任督学督导工作,形成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按照整改意见,十天内形成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做好整改过程记录、及时完成总结汇报,并在规定时限(一个月)内完成整改。被督导学校的限期整改进度和成效,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4.建立督学队伍的管理机制
(1)任命和聘任。依据《条例》第二章内容,从教育督导专业化要求出发,对本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进行管理,建立督学持证上岗机制,推动督学人员和督导工作专业化发展,保障教育督导权威。各类督学人员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上海市督学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和聘任。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青浦区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责任督学由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拓宽督学选聘范围,在督导实践中选人,探索并建立督学见习期制度,选聘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充实督学队伍。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任期均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培训。专职、兼职、责任督学需定期参加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研讨、课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水平和能力,以及监督、指导、评估、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区教育督导的质量,为我区的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3)晋升。为进一步提高专职督学待遇水平,增强专职督学的职业吸引力,整体提升专职督学专业发展水平,本区专职督学中公务员督学按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非公务员要建立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背景的督学正常晋升职级和职称机制。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