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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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责任督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6-05-09 13:52:10   来源:教育督导

青浦区责任督学工作规范

 

一、依据《青浦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试行)》,责任督学凭督学工作证,随时到责任区内学校进行持证督导活动。督导活动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学出示督学工作证,说明督导目的和程序,向被督导学校提出工作要求;

(二)通过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三)如实填写相关记录表册;

(四)认真填写《青浦区责任督学督导工作记录》,每学期末报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填写《青浦区责任督学督导建议书》,交与被督导学校接待人签字留存。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向相关学校发出《青浦区责任督学督导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督学进行整改落实情况复查,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三、责任督学每学期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每年递交责任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四、责任督学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要深入基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明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对督导结果负责。督导过程中应注意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等工作秩序,不提与督导工作无关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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