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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1 10:05:12   来源:教育督导

青浦区各幼儿园(看护点),教育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区内幼儿园的监管,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见附件1)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照指标,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各幼儿园(看护点))

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对照《办法》要求,围绕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方面,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梳理办园行为的薄弱环节,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盖章后于2017年10月16日前报送基础教育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认真汇总,形成本区自查报告(基础教育科)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照《办法》要求,围绕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五个方面,结合各园自查报告,全面梳理排查本区幼儿园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列出问题清单,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形成本区自查报告,完成附件3表格的填写,于2017年10月20日前交督导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制定实施办法,全覆盖督导(督导室)

青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办法》及《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规范管理意见》《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要求,于2017年10月20日前制定《青浦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2018—2020年)》,此次督导评估周期为2018年至2020年。在这一周期内,对区内每一所幼儿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重点是学前看护点、民办三级园、新开办园,保障其基本办学条件满足保教需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督促整改,对此类幼儿园经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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